提问

超出工伤认定期限 能否再要求赔偿?

大律师网 2015-02-02    0人已阅读
导读:某公司马先生来电咨询:2002年初,我经人介绍来到某公司做了一名车工。去年11月,我在工作中被卡盘挤住,左手大拇指从关节处被挤断,老板把我送到医院,经过十几天治疗,断指被接上,前后花掉7000余元(医疗费是老板出
 律师答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此时,对职工的权益如何保护,法律界人士意见不一。一种观点认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当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赔付程序属于行政程序,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当工伤职工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民事权益,工伤职工可以以民事损害赔偿为由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进行赔偿,目前法院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案例。  所以,如果马先生当时没有申请工伤认定,现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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