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诚信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明:"诚信通"是阿里巴巴(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享有版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被告无就此与原告的"买卖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3、(2003)浙证字第003602号保全证据公证书。证明:"诚信通"产品已于2003年5月27日之前于被告运营的阿里巴巴网站(china.alibaba.com)推出,远早于原告所谓的竞争产品"买卖通"。原告的"买卖通"产品系在"诚信通"产品上仿造而成,二者极为相似。
4、(2004)浙证字第003172号公证书。证明:该公证书附件第28页,说明阿里巴巴网站于2003年11月28日发布了"贸易通"产品。原被告间确实有存在竞争关系,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是原告,而非被告。该公证书附件第4页的服务条款系原告为推广其产品而全部抄袭自被告网站,包括原告抄袭错误之处。
5、(2004)浙证字第002789号公证书。证明:根据该公证书附件第2页,说明在2004年3月2日,原告网名更名为慧聪网,并全新改版,域名为;根据该公证书附件第2页,说明在2004年3月2日,慧聪网新推资讯通、买卖通二款网络产品。原被告间确实存在竞争关系,但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是原告而非被告。该公证书附件第4页的服务条款系原告为推广其资讯通产品而全部抄袭自被告网站,包括原告抄袭错误之处。
6、新浪网和赛迪网的2004年3月3日的网络新闻。与证据5一并证明:原告的"买卖通"和"资讯通"产品系2004年3月2日推出,且同日,hc360.com域名正式起用;时间上晚于"诚信通"近一年。 一、原告慧聪建设公司、慧聪国际公司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二、对于被告阿里巴巴公司提供的证据,因证据6对方不予认可,且无法确认其真实性,故本院不予采信;其余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慧聪网自2004年3月2日起改版使用域名,并推出名为"买卖通"的网络产品。慧聪国际公司是的域名注册人,注册时间为2004年8月3日,到期时间为2009年8月29日。慧聪国际公司授权慧聪建设公司使用。2004年2月26日慧聪国际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HC360",该申请于同年3月22日被受理。
阿里巴巴公司经营的阿里巴巴网站使用的域名为"china. alibaba.com",其于2003年起开始推出名为"诚信通"的网络产品。2003年9月和12月,"诚信通"分别在多个类别获得商标注册。
2005年2月25日,慧聪建设公司委派其代理人高春在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公证人员的现场公证下,在互联网上进行了操作,其输入即可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