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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凡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升慑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原告上海凡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451号。法定代表人吴定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圣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
民事判决书(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183号原告上海凡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都会路451号。法定代表人吴定国,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圣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志宏,上海市广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升慑物液位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镇(沈巷)朱枫路1438号002室。法定代表人茅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茅煜,男,回族,1965年8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曹杨二村293号201-202室。被告培涛,男,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822号304室。被告杨建飞,男,汉族,1971年12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正红镇复兴居委会十四组。被告庄国平,男,汉族,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东坎镇兴隆路38-30号。被告张卫国,男,汉族,1973年5月1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八巨镇泥港村三组。上述六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宏祥,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原告上海凡宜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升慑物液位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下简称升慑公司)、茅煜、培涛、杨建飞、庄国平、张卫国侵害商业技术秘密、商业经营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日,原告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月10日、20日分别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升慑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万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对被告升慑公司电脑储存的财务、技术图纸、客户名单、公司销售价格、技术资料、发票、用工名单以及型号为RS-10A/B/C短牙口型、RS-20A/B/C短法兰型、RS-40A/B/C保护管型、RS-50A/B/C钢丝绳型等阻旋式料位开关以及型号为FS-10A、FS-11A、FS-10B、FS-11B、FS-30A/B-F、FS-30A/B-E、FS-10/BS1、FS-20A/BS、FS-21A/BS、FS-10A/BS2的浮球液位开关样品及组合零件各1件与上述型号产品有关的财务资料等进行了保全。本院于2005年3月2日、3月17日依法两次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两名委托代理人,被告升慑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茅煜以及六名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宏祥均参加了两次庭审。被告张卫国到庭参加了2005年3月2日下午的庭审。被告杨建飞到庭参加了2005年3月17日的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第一类证据用以证明阻旋式料位开关的零件图纸、液位开关的零件图纸、原告的58家客户名单是原告的商业秘密,原告对上述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具体的证据有:1、各类阻旋式料位开关的零件图纸共计51张,后原告当庭表示放弃主张其中的7张图纸,各类液位开关的零件图纸共计29张。在上述零件图纸中原告主张保护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零件的尺寸参数、尺寸公差、加工重点和技术要求;2、涉及与原告发生业务联系的29家客户单位的发票;3、原告的3本产品样本、原告生产的型号为RP10B、RP11B、RP20B、RP30B的料位开关、型号为RF-3001DD、RF-3002DD、RF-4501DD、RF-4502DD的浮球液位开关以及部分零件及其照片;4、原告制定的《规章制度》(包括1999年9月7日初版、2001年1月16日修订版)、有被告茅煜、培涛、杨建飞签名的《规章制度》末页、《规章制度传阅登记表》以及原告于2003年1月13日再版修订的《规章制度》,《文件管理程序》、《技术资料管理规定》、五名个人被告分别与原告签署的《劳动合同书》、《劳务协议》以及被告杨建飞书写的《保证书》。

第二类证据用于证明六名被告实施了侵权行为。具体的证据有:1、被告茅煜、培涛分别与原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和相关的无业证明,被告杨建飞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协议》、相关的无业证明和《保证书》,被告庄国平、张卫国分别与原告签订的《劳务协议》;2、原告从案外人处取得被告升慑公司的3张零件图纸,其中名称为牙头管1/8″图纸的取得时间为2003年2、3月份,且在(2003)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55号案件中原告已主张过被告升慑公司、茅煜、培涛、杨建飞共同侵害该图纸技术秘密的行为,名称为C和散热器的图纸从案外人处取得的时间为2004年8月,通过比对,前2张零件图纸中的尺寸、结构与原告的零件图纸大部分相同,后1张零件图纸则不同;3、被告升慑公司的章程、浮球开关和阻旋开关的2本产品说明书;4、原告从案外人处取得的被告升慑公司生产的型号分别为RS-10A、 RS-11A、 RS-30A、RS-40A的阻旋式料位开关产品;5、原告申请对被告升慑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后,被告升慑公司提供了型号为RS-10A/B/C的料位开关产品以及相关的零部件;提供了型号为FS-10A、FS-11A、FS-11B、FS-10A/BS1、FS-30A/B-E的液位开关产品以及相关的零部件;6、原告申请对被告升慑公司进行证据保全后,被告升慑公司提供2004年1月至5月的财务帐册等,其中发现与原告重合的客户有6家单位;7、证人杜玉红的证词、订货合同、2份访问记录。第一组证据是中国电信2003南通黄页电话号簿第197页、第198页,中国电信苏州黄页张家港市电话号簿第112至115页、第127页,中国电信上海黄页第985页、第1339页、第1350页,证明原告主张保护的客户信息属于公开的信息。第三组证据是从google、3721网站上搜索后得到的相关页面,证明原告要求保护的客户名单在网站上很容易就能找到。1999年5月14日,原告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其经营范围为生产各类传感器,物、液位开关,电子端子等产品。

1999年7月13日,被告杨建飞进原告公司工作,原告与其签订的劳动协议期限自2002年7月13日起至2003年7月12日止,原告聘用该被告为研发部生产技术支持。相关的《劳务协议》中约定: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原告的一切规章制度等。

1999年7月21日,被告茅煜进原告公司工作,原告与该被告于2002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0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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