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决书(2006)沪一中民五(知)初第283号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住所地上海市绍兴路74号2楼。法定代表人杨益萍,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廖恬,该社法律顾问。被告上海康育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肇嘉浜路128号。法定代表人魏应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晓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潘蕾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公园路977号。法定代表人朴秀豪,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郑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与被告上海康育乐购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购超市)、延边大学出版社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各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乐购超市已停止销售4卷本图书,并撤回要求该被告停止销售4卷本图书的诉讼请求。被告乐购超市辩称:1、原告出版的16卷本图书不能被认定为知名商品。2、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没有构成仿冒原告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3、被告乐购超市只是4卷本图书的销售商,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16卷本图书的版权页及封面,证明16卷本图书系原告出版的图书;2、中共上海市委宣传部嘉奖令;3、上海市政府荣誉证书(银鸽奖);4、华东书评委荣誉证书(一等奖);5、《"民族精神史诗"出版工程启动》的报道(2005年5月13日《中国新闻出版报》);6、关于上海图书奖(2003.11-2005.10)评选揭晓的通知,16卷本图书获上海图书奖特等奖;上述证据2-6证明16卷本图书凭借优异的质量和良好的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得到党和政府的嘉奖,获得殊荣。7、2005年6月17日驻日使馆网站"《话说中国》风靡海内外"的报道;8、2004年9月8日《新民晚报》"与世界优秀图书比肩"的报道;9、2005年5月13日《新民晚报》"一套充实历史文化知识的书"的报道;10、2005年5月18日《中华读书报》"视点3"的报道;11、2005年8月4日《解放日报》"打造文化品牌也是服务全国"的报道;上述证据7-11证明社会各界对16卷本图书的评价,16卷本图书成为国家对外文化宣传的知名产品。12、2005年8月5日《文汇报》"一个出版新品牌的诞生"的报道;13、2005年10月26日《太原日报》"历史也可轻松阅读"的报道;14、2005年11月1日《山西日报》"历史也可以轻松地阅读"的报道;15、2005年12月14日《中华读书报》年度十佳图书的报道;16、2006年1月21日《光明日报》"《话说中国》创下出版奇迹"的报道;17、2006年4月23日《人民日报》"一份特殊的礼物"的报道;上述证据12-17证明社会各界对16卷本图书的评价,16卷本图书成为代表国家出版水平的知名图书。18、16卷本图书的外观装潢,证明16卷本图书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19、4卷本图书的封面、版权页和外观装潢;
20、推销广告;上述证据19、20证明两被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1、精彩网上书城销售4卷本图书的网页;22、中国图书网销售4卷本图书的网页;上述证据21、22证明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波及全国。23、销售发票,证明被告乐购超市销售4卷本图书的事实。经当庭质证,两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被告乐购超市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16卷本图书是一套好书,但不能因为媒体介绍就认定其是知名商品,报纸上很多评论只代表业内个人观点,16卷本图书的具体发行量不应由报纸的报道来认定,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16卷本图书对普通大众有足够的影响力。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认为,原告所有证据在证明知名商品问题上都是间接证据,不能以媒体报道为依据,而应以市场评价为主,而且媒体的报道有不一致的地方,难以证明该书销量上达到知名的程度。1、出版物征订发行委托书;2、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6张;3、《乐购商场专柜租赁合同》。上述证据证明被告乐购超市销售的4卷本图书有正当、合法的进货渠道,被告已尽了合理审查的义务。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均与本案无关。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对被告乐购超市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为其辩解提供如下证据:1、华语教学出版社2002年第一版《话说中国》图书封面及版权页复印件,证明"话说中国"作为图书名称在原告涉案出版物出版之前就已经被作为图书名称使用,因此,"话说中国"并非原告出版物特有的名称,原告不能对其主张独占的权利;6、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证明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出版的4卷本图书的印数。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原告认为:证据1所涉图书的分类号是H,属语言文字类,是中美学者联合编撰给美国大学二年级以上学生用的一本教科书,其销售对象是外国人,与原告的图书意义完全不同,故与本案无关,对此,原告提供了中级汉语口语《话说中国》早期的版本作为反证;证据2与本案不是等同关系,证据3是版式设计侵权,故均与本案无关;证据5并非用于陈列产品,故不属于包装的概念。
被告乐购超市对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对原告提供的反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图书可以采用相同的书名。
被告延边大学出版社对原告提供的反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仍认为涉案图书《话说中国》的书名不是特有名称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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