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回馈地方及慈善活动
依「有线广播电视法」第36条第1项规定:「审议委员会应就系统经营者所提出之营运计画执行情形,每3年评鉴1次。」评鉴工作将由审议委员与学者专家组成之「评鉴小组」负责,依据系统经营者检送之「评鉴报告书」及其余各项资
修正「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营运计画评鉴制度须知」2.第4条第4项规定:「第1项评鉴方式,由审议委员会定之。」三、「有线电视频道规划与管理原则」壹、前言:「为提升有线电视之节目品质,提供民众适合阖家观赏的频段,并辅导广告专用频道之健全发展,特订定本原则。本原则将列为有线电视系统经营者之评鉴标准,并作为营运许可证换发之裁量基础。
二、本局针对接受评鉴之系统经营者所检送之评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