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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第一条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的贯彻执行,根据《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
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

(七)出售或在加工生产中使用含

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

(三)出售直接入口食品时,货款不分,无取货工具、用手抓拿或使用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包装材料,罚款二十元至五十元;

(七)出售或在加工生产中使用含

贵州省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行政处罚细则

(四)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和贵州省采购食品索证管理办法不服从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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