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有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专项审批、评级等过程中,应认真
浙江省企业及经营者不良行为记录暂行办法第四条 企业行为尚未构成违法违规,但可能对国家、公众造成侵犯,或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且其行为涉及与企业登记注册和其他工商行政管理业务有关,需对其采取必要的内部警示和防范措施的,以及应其他执法部门的请求协助,需利用工商行政管理手段对企业采取一定限制警示措施的,也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
归档程序按照企业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办理。企业登记档案不良行为记录分卷仅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部工作使用,不对外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