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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食品经营者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食品经营者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修正)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体食品经营者和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预防食物中毒、肠道传染病和其他食源性疾病,保护各族人民身体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个体食品经营者和城乡集市贸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修正)

第五条 个体食品经营者和在城乡集市从事饮食、食品加工和各类熟食经营的人员(包括在乡村集市从事临时性直接入口食品经营的农牧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源体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食品卫生、兽医卫生监督人员和市场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对符合条件的食品从业人员应及时办理证(照)手续,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标志、出示证件,态度和气。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强买强卖、敲诈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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