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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文 号:深府[2001]104号 发布日期:2001-7-18 执行日期:2001-7-18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
深圳市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制规定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文 号:深府[2001]104号 发布日期:2001-7-18 执行日期:2001-7-18   第一条 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以下简称打假),进一步优化我市市场环境、消费环境和投资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责任规定》(粤府〔1997〕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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