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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制止不正当竞争试行办法

大律师网 2015-03-05    0人已阅读
导读:江西省制止不正当竞争试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证社会主义竞争正常开展,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生产
江西省制止不正当竞争试行办法

  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四十五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江西省制止不正当竞争试行办法

  (六)无供货能力,而以预售紧俏商品为名收取货款的;

  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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