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复议之日起四十五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六)无供货能力,而以预售紧俏商品为名收取货款的;
第十条 被处罚人对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