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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的取保候审的程序

大律师网 2015-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许可;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取保候审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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