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1999年5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炎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04年1月涉嫌故意伤害罪后潜逃,2009年2月4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炎陵县公安局于2009年3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并于2009年3月28日将案子移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案后,于当日对其“续保”。审查期间,发现被告人陈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便决定解除取保候审,填制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发至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同时建议公安机关改为其他的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