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死刑程序正当化的涵义
死刑程序的正当化根源于“法律的正当程序”这一诉讼理念,按照《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正当程序是指“联邦宪法第14条修正案规定的对自由和财产的保护,包括为贫困被告人指定律师的权利、复印案卷的权利、对质的权利;第六条修正案具体规定并通过第14条修正案适用于各州所有的权利。程序性正当程序的中心含义是指:任何权益受到结果影响的当事人都有权获得法庭审判的机会,并且应被告知控诉的性质和理由,……合理的告知、获得庭审的机会以及提出主张和辩护等都体现在程序性正当程序中之中”。“法律的正当程序”这一思想最早可追溯到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该宪章第39条规定:“国王要允诺任何自由人不得被逮捕、监禁、侵占财产、流放,或者以任何形式杀害,除非他受到贵族法官和国家法律的审判”。1354年英王爱德华三世第28号法令第3章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进行答辩,对任何财产和身份的拥有者一律不得剥夺其土地或住所,不得逮捕或监禁,不得剥夺其继承权和生命”。1789年美国联邦5修正案规定:“未经法律的正当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1866年通过的第14条修正案对各洲提出了相同的要求。由此可见,在对自由、财产、生命权利进行限制或剥夺时,必须要经过法律的正当程序,而所谓的正当程序起码应当包含这样一些要素:被指控的人获得辩护以及案卷材料的权利;质证的权利;获得法庭审判的权利;被告知指控的理由和根据的权利,辩护的权利,等等。以上是仅就被追诉者的诉讼权利而言的,就诉讼构造而言,正当的程序还应当是控辩平等、控审分离、法官中立。当然,这只是程序公正的最低限度的标准,遵循这些程序,并不一定能满足公正的全部要求,但违背这些最低标准,却会导致程序的不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