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合肥一村民犯侮辱尸体罪被判有期徒刑

大律师网 2015-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桂家春因犯侮辱尸体罪日前被安徽省石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今年2月11日,家住石台县七里镇城南居委会的村民桂家春看见因病去世的同村少妇刘某下葬地点后,于当晚8时至次日1时许,携带铁锹、斧头、剃须刀
桂家春因犯侮辱尸体罪日前被安徽省石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今年2月11日,家住石台县七里镇城南居委会的村民桂家春看见因病去世的同村少妇刘某下葬地点后,于当晚8时至次日1时许,携带铁锹、斧头、剃须刀、塑料纺织袋等工具,窜至死者刘某的坟地,掘开坟

桂家春因犯侮辱尸体罪日前被安徽省石台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今年2月11日,家住石台县七里镇城南居委会的村民桂家春看见因病去世的同村少妇刘某下葬地点后,于当晚8时至次日1时许,携带铁锹、斧头、剃须刀、塑料纺织袋等工具,窜至死者刘某的坟地,掘开坟墓,撬开棺材,将死者的耳、鼻、双乳等器官切下,带回家中,将部分尸体器官炖食。

法院审理认为,桂家春系性变态者,作案目的是为了达到性兴奋,满足性欲望,其作案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均存在,应负完全刑事责任。其行为有违社会风化,给死者的亲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已构成侮辱尸体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