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经济刑法概述及体系建构初探

大律师网 2015-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稳定的秩序。就此而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中,经济刑法不失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利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是市场的内在要求,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稳定的秩序。就此而言,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中,经济刑法不失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利器。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加以规范,市场本身的局限性与弊端,同理需要健全的法律机制来约束与引导。伴随1979年7月1日我国第一部刑法典的诞生,其中包含了经济刑法的内容,现代意义的经济刑法开始在我国法律史中真正出现。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育发展的漫长历程中看,经济刑法正在并将日益发挥不可缺少、不可替代的作用。

  那么,如何来给经济刑法下个准确的定义呢?“经济刑法”迄今仍不是一个严格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它是法律学者们为便利于从刑法学的角度研究和探索经济犯罪问题,而采用的一个学理性称谓。经济刑法不外乎是关于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方面法律规范的总称。相对“经济刑法学”的概念,就是用于对经济刑法进行系统研究并形成相对独立的理论体系的概括,其作为刑事法律学中的一个分支,专门研究经济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及其刑事责任,并对经济刑事立法和经济刑事司法的一般规律进行理论概括的科学。据笔者查考,最早提出经济刑法一说的,是刘白笔同志在1986年9月26日《中国法制报》上发表的《经济刑法初探》一文;第一部以此冠名的著作问世也是刘白笔、刘用生在1989年合著的《经济刑法学》(由群众出版社出版),此后1990年陈兴良教授主编了《经济刑法学》(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赵长青所著《经济刑法学》(由重庆出版社出版)、2001年陈泽宪主编的《经济刑法新论》(由群众出版社出版)、2003年宫厚军著《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等相继同类著作出版发表,标志这一学科的建立,并日趋成熟。

  经济刑法学的建立及发展,离不开对经济犯罪的研究,提及经济犯罪,有关论点著作可谓是比比皆是,无须笔者赘言。对经济刑法的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与对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的理解,应该是如出一辙,只不过经济刑法学对刑法学的原理并不作重复性研究,而是研究其对经济犯罪和经济刑法问题的具体适用,尤其更侧重于对经济犯罪的法律特征和刑罚规律特点,以及对经济刑事立法与司法中的某些特殊性问题展开比普通刑法学更加深入的专门研究,二者是密不可分的,既有交叉,又有延伸,既有包容,又有升华。经济犯罪学侧重研究经济犯罪的原因、规律、类型特征,以及对经济犯罪的预测和各种预防对策,而经济刑法学在研究经济犯罪的同时,更注重的是经济犯罪的犯罪构成特征和刑罚适用,以及刑法关于经济犯罪规范的制定、修改、释解。

  现行经济刑法的特点主要如下:

  (一)、较为全面涵盖了经济犯罪的范围。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较1979年时刑法相比较,有关经济犯罪的规定包含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1、272、273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可以说凡是与经济领域方面相关联的,基本上涵盖了经济犯罪规制。经济犯罪作为犯罪的种类之一,由于其涉及罪名居多,业已在传统的刑法中占有一席之地,各地从上至下自传统的刑事犯罪侦查机构中另外分离出来的经济犯罪侦查机构设置足以验证。

  (二)、经济刑法赋予的侦查权限并非完全由公安机关独家承担,上述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第271、272、273条),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是由公安机关侦办外,而第八章贪污贿赂罪归人民检察院查办,另侵犯财产罪的270条侵占罪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罪中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且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直接告诉人民法院处理。

  (三)、规定设有了单位犯罪,或称之为法人犯罪,大多类经济犯罪单位可以构成其犯罪主体,而且刑罚上实行的是双罚制。

  (四)、加大了财产刑的刑罚力度,由于经济犯罪的特殊属性,都不可避免不同程度要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的经济损失,由此,在经济犯罪刑罚处罚上都要在紧随主刑之后设置一定幅度的财产刑方式的附加刑,如“并处或单处X万元以上X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五)、经济刑法与同类经济行政法相互交叉,经济犯罪首先必须是违反了其相应的行政法律法规,如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犯罪首先违反的是《公司法》,金融犯罪首先违反的是《商业银行法》,税收犯罪首先违反的是《税收征管法》,走私犯罪首先违反的是《海关法》,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首先违反的是《专利法》等等。在许多经济行政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均标有一定成分的经济刑法的刑事规范,如“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经济刑法是建立在国家各类行政法律基础之上的,具有不同违法层面的同质性。只不过经济刑法是对经济违法行为多层次制裁中的最后手段,而不应作为初始和唯一的制裁手段罢了。

  在以住的体系研究之中,虽然大都承认经济刑法是刑法学的一个分支,很多著述也冠以“经济刑法”之名,但是纵观其内容,绝大多数是按照纯正的经济犯罪罪名构成体系进行泛泛研究的。这样,所谓经济刑法的研究丧失了自身的特点而成为对刑法进行注释研究的一部分,其学科的独立价值几近丧失。当然,必须承认注释刑法学的重要作用,但是,任何停滞于对经济犯罪法条进行注释,最终只会使经济刑法学丧失理论先导而成为御用工具。因此,我们除了强调经济刑法学科的独立价值外,还必须在体系和内容上体现这一独立价值,从而为促进经济刑法的立法科学化、设计合理化、操作规范化提供足够的、实在的参考依据,否则空有其名,没有真正的研究意义可言。前面所述及到的陈兴良教授主编的《经济刑法学》一书中,认为经济刑法学具有与普通刑法学不同的特殊性,在构建其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其一,经济刑法的散在性,不一定在一个统一的法典中,经济刑法学建立时就应当超越法条注释的约束,将理论研究的触角伸向立法;其二,经济刑法的特殊性,经济刑法是特别刑法,所以经济刑法学只研究那些与经济有关的具体的特殊问题;其三,经济刑法学的研究内容,不应局限于对经济犯罪构成及其处罚问题的研究,而应在更大程度上联系有关经济法规内容,侧重于划分具体经济犯罪与经济违法的界线。还应根据犯罪发生的规律,对经济犯罪进行超前性研究。此外,陈兴良教授还认为,经济刑法学应当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又分为上篇和下篇。上篇的内容为经济刑事立法,包括经济刑事立法原则、经济刑事立法方式、经济刑事立法内容、经济刑事立法技术等。下篇内容为经济刑事司法,包括经济犯罪的认定、经济犯罪的量刑、经济犯罪数额与定罪量刑,法人经济犯罪与定罪量刑、共同经济犯罪与定罪量刑、经济犯罪刑事诉讼。

  参考和借鉴陈兴良教授之观点,结合笔者自身多年所从事的经济犯罪侦查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几点关于经济刑法建构之原则性建议。

  (一)、适度原则

  公平正当的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内在机制即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决定的。竞争需要自由,没有自由便没有竞争的活力;竞争自由又需要公平,没有公平正当的竞争,就不会有良好的市场秩序。只有同时保障竞争的自由与公平,才能保证有限的资源得到最优化最有效的配置。刑法是一柄双刃剑,正确地运用刑法功能参与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控,能够通过惩治危害市场经济的犯罪活动,有力地保障良好公平的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与发展。与此同时,相对于经济行政法,经济刑法又是“不得已”的后盾法,如果滥用刑罚利器,将会造成对富有创造性的经济活动的不当干预,压抑竞争自由和市场活力。因此,在经济刑事立法活动中,科学地把握适度原则至关重要。在立法上确定市场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坚持“较大的社会经济危害性”标准,应坚定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应坚守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认定标准,即只能是当某些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构成较大危害,国家非以严厉的反应手段不足以有效遏制时,才有必要从立法上考虑将这些危害经济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以发挥刑法所特有的调控功能。刑法并非处罚所有的侵害或者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只处罚被法条类型化的值得处罚的行为。相对与此,经济刑法必须寻求合适的介入机会,才能在经济发展、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之间求得平衡。英国学者威廉。葛德文曾经指出“最荒谬的莫过于把动用刑罚看成是进步源泉,真正的政治家会竭力把动用刑罚限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不断寻求减少使用它的机会,而不是增加运用刑罚的机会并把它当作挽救一切道德败坏的药方。”此语无疑对我们尽量缩减刑事制裁范围,防止其扩大化趋势,以加快实现和谐社会进程是值得深刻理解和反思的。

  (二)、轻刑化原则

  严密法网的基础上,尽可能适当采用轻刑化措施,业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司法发展方向。既然重刑对整个社会发展赞成缺陷,那么,在采取相应社会政策防范经济犯罪发生的同时,经济犯罪的刑事责任趋向于温和性、刑罚轻缓化就是一个必然的理性的选择。经济犯罪的目的在于直接或者间接地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而这些经济利益在客观上可以用金钱或财物加以量化并弥补,大多经济犯罪不及杀人、抢劫、放火、伤害等暴力犯罪那样造成直接的、明显的、甚至惨烈的社会危害后果,未尝不可将经济刑法向保障人权方向倾斜。刑罚的轻缓化标志着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地方经济的发展和人性价值的实现。2007年1月1日,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收回统一行使,已经昭示出我国刑事司法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5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