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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对策

大律师网 2015-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职务犯罪是具备职务犯罪特定主体身份的人违反职责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一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第二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法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职务犯罪是具备职务犯罪特定主体身份的人违反职责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实施的危害社会的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一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第二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依法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论的人员;第三必须是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由于职务犯罪具有主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行为与职务的关联性这两大特征,决定它产生的原因及社会危害性有别于其它刑事犯罪,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严重的腐败行为,它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具有很强的政治性、社会性和现实性,因此,本文拟就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及预防对策谈一点自己的一管之见。

一、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的膨胀

我国传统文化的道德和价值观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君贵民轻,重义务轻权利,这些观念在社会心理上形成了一种潜在的稳定的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益推进,人民要求权利义务平等,充分享有法律赋予的参与政治、经济、文化管理的权利和人民对国家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的申诉、控告权,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变化。在改革开放和民主化进程和传统观念,道德水准发生冲突的过程中,少数国家工作人员陷入了迷惘,一切向钱看,白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思潮开始滋生、漫廷。出现了像成克杰、胡长清等之流的腐败分子,价值观、人生观严重扭曲,背弃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权谋私,打击报复,玩忽职守的行为随之应运而生。另一方面,在新旧体制交替过程中,新的事物不断涌现,我们在与资本主义国家进行经济、贸易、技术、文化交流的同时,资产阶级的剥削腐朽思想,也侵蚀了一些工作人员的机体,这些人错误地理解了市场经济的含义,认为“市场经济就是自由经济”,“有钱就有一切,花钱是一种气派”,“金钱万能”等错误意识,于是一些人不满足于现状,追求高消费,诱发了其私欲的膨胀,于是,以改革搞活经济为幌子,不惜牺牲国家和集体利益,中饱私襄,大肆从事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职务犯罪活动,导致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发生。

(二)直接原因——权力的蜕变

国家从社会分离出来,成为超越社会之上的力量之后,必须要官吏来管理,要管理就要赋予一些人一定的职权,而人一旦掌握权力就有滥用权力的可能,也就是说,国家的产生,官吏的出现,利用职务犯罪的现象就一直存在。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国家,它通过选举人民群众的优秀分子来管理国家,因此,社会的性质所决定了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手中的一切权力来自于人民并属于人民,他们应当是人民的公仆,为人民服务。但是在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当中,公仆意识淡薄,这些人所想的不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把个人私利摆在了首位,把人生的追求一门心思放在了“抓票、抢位子”(即捞钱、争官位)上,意欲摆脱人民群众的监督,企图成为权力的主人,正是因为有了一些这种权力蜕变的领导干部,使党风、政风、社会风气受到了严重的影响,俗话说得好:“跟着好人学好人,跟着端公学跳神”,上行下效,带坏了大批的干部,使这些从人民中选出来的优秀分子蜕变为了人民的阶下囚。这类人之中:不乏向山东省泰安市原市委书记胡建学,湖北省天门市被喻为“吹、卖(官)、嫖、赌、贪”五毒俱全的原市委书记张二江等人,大肆利用手中的权力,买官卖官,以权谋私,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造成了群腐,群贪现象发生,张二江在任湖北丹江口市、天门市市委书记期间,卖官达35次之多,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权力的失控,正如胡建学所言“官当到我这一级,就不怕别人监督”。正是由于这种思想作崇,才导致了私欲的极度膨胀,权力的蜕变,使这些人成为“共产党人”的败类,被世人所唾弃,最终受到了法律的严厉制裁。

(三)重要原因——监督机制不完善

权力作为双刃剑,既是造福社会的手段,又是腐败的根源。古今中外的历史一再证明,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制约,就必然出现滥用权力的现象,不受监督制约的权力只能导致腐败。广西玉林市原市委书记李乘龙和安徽阜阳市原市长肖作兴等人,在狱中或法庭上的“自白”都曾公诸报端,他们在“自白”中都谈到这样一个观点,自己的权力太大,又缺少监督,开始犯错误没有被发现,心存侥幸,于是胆子越来越大,在罪恶的泥潭中越陷越深。其中,李乘龙说:“我任玉林市委书记5年,没有一个人找我谈过话,如果我开始犯错误的时候有人提醒我一下,我也许不会走上死路。在现行的体制下,玉林市公、检、法的领导都是我任命的,他用的是市里的钱,对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不敢监督,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这样的”自白“虽不乏推罪诿过之意,但也大有发人深省之处。的确,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客观上存在制度和机制不健全 、不完善,管理和监督工作存在一些漏洞和薄弱环节,有着滋生消极腐败现象的土壤。特别是监督体系还很不完善,根据法律规定权力机关有监督宪法和其它法律的执行以及国家行政机关和主要领导人的活动的权利,但国家对这些权力制定得过于笼统,没有专门法规具体化,而人民代表的参政意识,法律意识参差不齐,因此权力机关的监督还只是一种潜能。就司法监督而言,主要是通过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检察、审判活动纠正行政系统内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来达到监督的目的,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权大于法的现象,办案的阻力大,少数地方党政领导为了局部的利益,产生了地方保护主义,使执行难成了”老大难“,使法律监督的途径受到限制。此外,宪法第41条赋予人民有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提出 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但实际上仍存在群众告状难、畏惧打击报复的心理因素等,使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不大。行政监督由于监督的主客体同处在一个具有共同利害关系的组织系统中,自己监督自己的过失,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为了本单位、本部门的荣誉、利益而姑息纵容 ,甚而至于出现以罚代刑的现象发生。以上诸多因素,为职务犯罪这一”玩疾“提供了条件。

二、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当前,反腐败正处在关键时期,面对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情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以江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邓小平同志关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确定了新形势下开展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格局、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预防职务犯罪指明了方向,为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一)加大打击力度,形成威慑效应

职务犯罪具有很强的社会危害危害性,必须加大打击力度。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机关,具有法定的职能,因此,要充分运用检察职能,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惩罚犯罪者,警示、教育教育公民,在办案中要突出查办大要案件,坚决查处发生在党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经济管理部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渎职侵权的职务犯罪案件,以打促防,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打击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前提,脱离了惩治犯罪去谈预防犯罪,就会失去支点和目标,各种措施就会缺乏针对性和约束力,达不到预期效果,要坚决改变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的现象,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对他们中的违法犯罪案件越要严肃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社会危害性大,抓住了典型,以这些典型案例教育广大干部、群众,使之引以为戒,增强群众的反腐败信心,自觉遵纪守法,使依法惩治各种职务犯罪成为各种预防措施中的特殊预防,如果离开了惩治谈预防,预防工作就会显得苍白无力;只有严格执法,严厉惩治犯罪,才能促使职务犯罪人和那些具有犯罪倾向的人认识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才能动员和鼓励社会公众有力地配合和促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开展,从而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二)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

所谓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除了法律法规以外,从广义上说还包括规章制度。严密的制度防范是预防犯罪的可靠措施,制度上的防范是堵塞漏洞,防微杜渐的良方,能有效地“亡羊补牢”。检察机关要结合办案,向发生犯罪案件的单位或部门提出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预防犯罪再次发生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手段之一,是目前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运用最多、收效也最为明显的一种方式。经过多年实践证明,检察机关针对发案单位负责人在行使职权和公务人员活动中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独断专行;案发单位物资、财务管理混乱,规章制度不健全或不落实,有较大漏洞;案发单位疏于防范,屡次发生职务犯罪,甚至发生“窝案”、“串案”;案发单位领导或有关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庇护犯罪,知情不举或以其他形式干扰办案等等情形,及时而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单位建章立制,完善管理,加强防范,在职务犯罪预防发生方面起到重要而又独特的作用。

所谓预防职务犯罪的机制,是指上下级行政管理机制、纪检监察机制、财会审计机制和办案机制等形成的整体合力。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要认真学习,研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广泛收集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在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法律法规和重大改革措施实施过程中已经出现和可能出现的职务犯罪进行分析研究,及时向国家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完善立法、法规、制度,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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