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制约的必要性。
我国的侦查权是指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一种国家职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2款之规定,检察机关自己受理的案件包括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具有受理必要性并经省级检察机关决定受理的犯罪案件。从受理的案件特点来看,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方面的犯罪或者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所以笼统地称之为职务犯罪案件符合立法精神。而职务犯罪侦查权,也称自侦案件侦查权(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职权。职务犯罪侦查权归属于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权的职权之一。
从宏观的宪政角度看待,对权力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则会形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检察权是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专属权力,而职务犯罪侦查权又是检察权之下的子权力。职务犯罪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独立诉讼阶段,是检察机关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强有力的手段。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在行使中因监督制约而导致侦查权独立性缺乏保障;因为侦查活动为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收集确定、充分的证据材料,从而为公诉、审判奠定基础。侦查权的行使具有保守秘密的原则。如果其他因素介入过多,将使侦查活动陷于被动,不利于侦破案件。另一方面,职务犯罪侦查权又因监督制约的缺失导致权力的滥用。职务犯罪侦查权中的专门调查工作涉及一系列的侦查行为,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被害人、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等,同时侦查权中由涉及到一系列强制措施的使用,如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因此,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构,既要排除干扰,保证司法独立性,又要对容易滋生司法腐败的权力运行环节设置合理的监督制约机制,保障侦查权行使的合法性。
2 职务犯罪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制度构架和完善。
从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制约来看,我国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内部、外部监督与制约机制,不存在制度的构建问题,但有必要进行不断的强化,以凸现制度本身的内在价值。
(一)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制定的《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侦查工作内部制约机制的若干规定》是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内部监督与制约在制度层面上的规定。
1.发挥内部业务职能部门监督职能:
①举报中心、控告申诉、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互相制约。举报中心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举报线索的受理、管理工作,侦查监督部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决定逮捕工作,公诉部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申诉复查工作,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职责权限上的明确划分,避免越俎代庖情况的发生,职权专司,确定了各部门的职权范围。
②举报中心统一受理、管理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实行侦查工作与案件线索的受理、管理、审查工作相分离,侦查部门不直接面向社会受理案件。
③侦查监督部门承担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决定逮捕的审查工作,实行侦查工作与审查决定逮捕工作相分离,同时,侦查监督部门依法具有对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立案监督权。 ④公诉部门承担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不起诉的审查工作,实行侦查与审查起诉相分离。 在我国,检察机关必须服从党委的领导,这是我国的政党制度所决定的。检察机关在重大事项上应当取得党委的支持,在依法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职务犯罪侦查人员的行为也要受到纪委等党委部门的监督,党委有权依照党纪对侦查人员进行处分。监督是基于大的原则,而不应是具体到个案的介入,有的地方出现了纪委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办案,造成对职务犯罪侦查权独立性的破坏。所以,应是必要监督。
3. 政府人事、财政、审计部门的行政适时监督。
虽然检察权与行政权属不同性质的权力,由现行体制作决定,并由《国家公务员法》予以明确的,检察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编制,所以在对检察机关侦查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人事部门具有评定称职与否的行政权力。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审计法》有权对检察机关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可以起到对职务犯罪侦查权行使中扣押的赃款、没有的资金进行财务监督。
4. 强化政协等社会团体的社会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对监督国家宪法、法律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反对腐败方面具有积极意义。政协机关、政协委员对检察机关具有监督权,所以,职务犯罪侦查权同时也要接受政协的监督。其他的社会团体也有着不同程度的监督作用。对社会团体的不断强化,在外部形成的监督张力有助于职务犯罪侦查权的合法行使。
5. 人民监督员监督的制度创新。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提高检察队伍素质、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措施。虽然没有法律依据,但作为一种制度具有实践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它是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机制的创新,是最高检察机关在检察制度中增设的一种监督程序。其监督制度所确定的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