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逐步建立起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立案、逮捕、判决、执行的监督程序,而对在侦查活动中作为限制、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较严厉措施的拘留和逮捕,只有逮捕须经检察机关批准,拘留可以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在程序上缺少外部制约机制,从而使这一强制措施被排除在法律监督之外,实践中被一些侦查部门用做地方保护、部门保护、非法插手民间经济纠纷,迫使对方就范的手段。可见,正确采用拘留措施,可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反之,就可能导致非法拘禁,严重侵犯当事人人身权益,故应将其纳入检察监督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