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刑事)

大律师网 2015-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或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

(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2)原判决量刑不当;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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