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改判 (1)原判决适用法律有错误; (2)原判决量刑不当;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撤消原判,发回重审。 (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违反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 2、违反回避制度的; 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4、审判庭的组成不合法的; 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对于重新审判后的判决,可以上诉、抗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裁定的上诉或者抗诉,经过审查后,分别情形用裁定驳回上诉、抗诉,或者撤销、变更原裁定。 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