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法释[2002]18号【发布日期】2002-07-16法释〔2002〕18号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
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