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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大律师网 2015-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2]18号【发布日期】2002-07-16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02〕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发布文号】法释[2002]18号【发布日期】2002-07-16法释〔2002〕18号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一)抢夺残疾人、老年人、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财物的;?   (二)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款物的;?  (三)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  (四)利用行驶的机动车辆抢夺的。?  抢夺公私财物,未经行政处罚处理,依法应当追诉的,抢夺数额累计计算。  (一)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属于初犯或者被教唆犯罪的;?  (二)主动投案、全部退赃或者退赔的;?  (三)被胁迫参加抢夺,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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