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会的多名刑事诉讼法专家表示,依照现行的法律,死刑复核不是诉讼程序,而是内部行政审批程序。控辩双方不能介入,法官以阅卷的形式审查案件,具有封闭性,不公开透明。但如果案件中有认定事实的错误,复核法官仅仅依靠阅览一二审的案卷材料难以发现问题,因此对于有条件的复核案件,最高法院应该引入一定的诉讼程序开庭审理,听取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控辩意见。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二审程序严重违法等情况应发回重审。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死刑复核程序不开庭,律师就不能参与,辩护就无法进行。我认为比较理想的模式是通过开庭的方式,让律师当庭进行充分的证据质证和法庭辩论,行使辩护权;即使不开庭,也应当充分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让辩护律师能够给负责死刑复核案件的合议庭法官递交正式的辩护意见书。法院不能关起门来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记者张伟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