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的哥刺伤的哥和解后获缓刑
王某如被判刑入狱,家庭必将遭受重创甚至陷入困境,同时也无力赔偿杨某。怎么办? 是一判了之,还是有其他解决办法? 目前,成都正试行刑事和解,在刑事自诉案件中,法院普遍允许当事人之间和解,达成赔偿协议后,自诉人撤诉或调解结案。在公诉案件中,尝试当被告人和受害人达成协议并履行,依法判处被告人缓刑。 “拿到这个案件后,我们主动找到被告人的家属交换意见,让他们去争取被害人的谅解。”承办此案的成都市武侯区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说。 在杨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王某家属在检察官建议下,多次找到杨某家属协商,最后在法院调解下达成协议:王某一次性赔偿杨某3万元,杨某同意谅解王某的行为。法院开庭前,王某的家属就将3万元现金送到杨某手里,杨某也向司法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承办检察官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明确指出双方已达成和解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有从轻减轻情节。出于对两个家庭考虑,希望法庭判处缓刑。 近期,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院的建议,判决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权威声音
尝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新模式
“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罪行一般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具备和解可能,法院在审理时,要尽可能多做劝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指出,如果经过法院出面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非监禁刑。 姜兴长说,对其他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做一些调解工作。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作出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 “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姜兴长指出。专家建议
建立刑事和解制度允许当事人“私了”
“刑事案件发生了,对被害人来讲最现实的莫过于赔偿损失,弥补身体上和心理上的创伤。一旦加害人被定罪、判刑,其学籍、公职等都可能无法保留,并一生背负 ‘罪犯’的恶名,不容易被社会再接受。从此,他们可能对被害人产生怨恨,不愿再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说,这样的结果常常是加害人和被害人两败俱伤。 陈光中说,由于刑案双方都有需求,刑事和解也就是俗称的“私了”,在民间有着很大的市场。他认为,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上都应该允许当事人和解。对于贪污、受贿等案件,没有具体受害人,损害的也主要是国家利益,这类案件就不能和解。相反,邻里之间斗殴伤害、盗窃、抢劫的刑事案件就可以允许双方和解。相关链接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轻伤害案、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重婚案、破坏现役军人婚姻案、虐待家庭成员案、遗弃案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