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明确了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现行审判监督程序也显露出其不足: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条件、程序设计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无限申诉、无限再审,浪费司法资源,使终审裁判所涉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受到挑战,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影响司法权威等。司法队伍素质的差距和司法环境方面的问题也是重要原因。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中之所以出现无限申诉,无理申诉等现象,是因为司法机关在认识论上坚持了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有的认为,我国再审制度就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的产物。笔者认为,给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戴上这顶帽子是很不公允的。首先,哲学是关于事物最一般的规律的学问。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哲学方法论用到具体工作领域,是个从一般到具体的过程,即要有一个转换的过程,不能机械地理解和运用,不能用形而上学的方法和态度来对待这一思想路线。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哲学方法论运用到刑事司法领域,就是要经过具体的立法和司法过程,把哲学观点和方法转换为法律语言和法律行为。简言之,在刑事司法工作中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方法论并没有错,错的是理解和运用不当。其次,再审制度体现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在一定法律程序和法律条件下进行的,不能用绝对主义的思维方法,不能不考虑司法的特殊性。刑事司法领域“实事求是”的过程,是追求法律真实的过程;刑事司法领域的“有错必纠”,是在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统一、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统一等前提下的“有错必纠”。只有如此,才是以辩证唯物主义的态度正确理解和坚持了这一哲学观和方法论。其三,不能盲目归因,张冠李戴。不能把司法不公不当的问题完全归结为立法问题,不能把执法不严不公完全归结为法律不好,更不能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和执法中的问题归结为与之有着相当距离的哲学理论。有些地方有些案件,群众之所以申诉不已,相当程度上是因为司法不严不公,群众不服;或是执法环境不好、执法方法不当,引起群众误解;或是一些公民法制观念不强等原因。一个案件多次再审的现象究竟与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思想方法论有多大相关,还缺乏实证的结论。所以,改革和完善再审程序,并不是要把“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赶出刑事司法领域,恰恰是应当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基础上找准问题及其原因之所在。
理论界一般认为,刑事诉讼的目的,主要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实地考察和深入研究一国刑事诉讼制度后,人们就会发现:国家究竟选择什么样的刑事诉讼目标模式,多数情况下是根据本国传统和治理犯罪的现实情况,一个时期内以某种目标选择为先,另一个时期内可能以另一种选择为先。立法和司法机关总是审时度势、权衡利弊来立法和司法的,对刑事诉讼双重目的的追求也是在不断调整和变化过程中实现的。至于哪个国家以哪种刑事诉讼目的论为主,仅凭一项法律制度或一项原则,很难确定。比如,考察按传统方法划分的法系,可以看出:即使在一个法系内部,也很难找出两个诉讼制度完全相同的国家,每一个国家的诉讼制度总有其独特之处,更何况属于主观范畴的刑事诉讼目的,更难以作绝对的归类。所谓不分时间情况的绝对优先,只是理论研究的一种假设,或者是对一国诉讼制度的片面认识,和司法现实有相当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