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浅析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大律师网 2015-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是检察机关控告申诉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程序之一,同时也是检察机关对于刑事案件进行法律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复查刑事申诉案件有其复杂性,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缠诉的多,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的多。

  一、 申诉案件的特点

  1、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

  2、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的案件少。

  3、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受害人及被告人、受害人的近亲属,无一案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

  4、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委会或审委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

  5、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一部分。

  二、形成原因及建议

  1、刑事申诉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需要办案人员有较强的业务素质和办案经验,检察机关人员现状是高级院素质普遍高于下级院,作为最基层检察院,要求把最优秀的检察官放在控申部门显然不可能,检察长不是控申科的检察长,目前办案人员既没有公诉案件经验又没有批捕案件工作经验,对于案件的定性及证据的认定等很难高于办案部门,唯一可行的是对现有人员加强针对性的培训,实行主办检察官制度,使复查刑事申诉的检察官专业化、精英化,对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主办检察官进行分类管理,分类培训,也有利于以后的工作的开展。

  2、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作为制度,设计是好的,它对反复申诉及缠诉作用很大,为什么在基层开展很少,原因有两个方面,从司法部门参加人看,做出原决定的人民法院或检察机关的原起诉、批捕部门,并没有法定的义务参加所谓听证会,没有强制力,缺失作出原决定的一方当事人当然不行;另一方面,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人又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同原承办人对话缺少共同语言,结果听证会如同“吵架”,各说各的,谁也说服不了谁。例如,宋某交通肇事案,申诉人冯某不讲法律、证据,大谈被告人是某某领导的亲戚,然后推定法官从轻处罚,实际上此案涉及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犯罪的主客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有罪证据及无罪证据的认定等。这些专业问题申诉人不可能“一病成医”,申诉人不能理解司法工作人员,而司法工作人员也说服不了申诉人,双方根本没有共同的语言基础,更谈不上能息诉。

版权声明:以上文章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整理,如有侵权或错误请向大律师网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本站不承担任何争议和法律责任!

相关知识

更多>>

热门博文

更多>>

最新法律资讯

更多>>
TOP
2008 - 2026 ©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