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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十项制度

大律师网 2015-03-06    0人已阅读
导读:1、申诉接待便利制度  继续推进便民申诉网络建设,建立巡回接访、带案下访、预约接访等工作模式,实行就近接待。当事人可选择社区检察联络站或通过信件、网络等有效载体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对需要由申诉人提供或者

  1、申诉接待便利制度
  继续推进便民申诉网络建设,建立巡回接访、带案下访、预约接访等工作模式,实行就近接待。当事人可选择社区检察联络站或通过信件、网络等有效载体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对需要由申诉人提供或者补充的证据材料,负责审查人员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避免申诉人重复往返。
  2、风险全面告知制度
  案件受理后,应做好对当事人的申诉指导和法律释明工作,全面告知申诉风险。及时告知当事人在申诉期间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案件审查程序和期限,以及有权对承办人员的执法活动和工作作风提出意见和建议,切实保障申诉人的知情权。
  3、公开听证审查制度
  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个人稳私外,人民检察院拟作出不支持其申诉主张的决定,申诉人仍不服或可能继续申诉、上访的申诉案件,检察机关可组织召集由检察官、人民监督员、法官、人民陪审员、律师和相关专业人士等参与的听证会,进行公开听证审查,公开答复。
  4、检调多元对接制度
  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应结合“检务进社区(乡镇)”工作,加强与乡镇司法所、人民调解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等社会力量的对接力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力争把大多数矛盾纠纷,化解于基层和萌芽状态,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5、文书释法说理制度
  积极推行申诉前释法、审理后答疑等制度,强化法律文书的说理,切实做到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明确,引用法律准确,说理透彻明了,增强法律文书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
  6、困难救助协调制度
  对于不符合抗诉或再审条件的案件,申诉人确因案件的判决导致实际困难的,检察机关在息诉过程中要充分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以及其它社会力量,做好协调工作,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减少纷争,维护稳定。
  7、运用检察建议制度
  为缩短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审查周期,简化诉讼程序,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运用《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8、支持督促起诉制度
  全面推进检察机关支持、督促起诉工作,坚持对国有企业、集体经济组织转制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集体财产流失,行政执法中对公共利益的损害,弱势群体在劳动用工、劳动争议等方面开展支持、督促起诉等公益诉讼活动,切实维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安全及相关群体的合法权益。
  9、高质高效办案制度
  把办案的着力点放在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认真办理教育、就业、住房、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征地拆迁、医疗卫生和社会管理等领域的申诉案件。积极查办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职务犯罪案件,全力维护司法公正。改革办案模式,建立“一体化”办案机制,进一步整合两级检察机关民行办案人力资源,充分发挥基层院的人力资源优势,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办案责任和信访责任合二为一制,进一步增强承办检察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确保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
  10、非公经济服务制度
  加大为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的服务力度,对所涉民行申诉案件,检察机关优先受理,并由专人负责审查,限时办结。在审查过程中对凡是涉及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合法利益,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焦点举行听证会,做到公开、公正、合法。深入企业加强法制宣传,开展知识产权、劳动用工等法律法规宣讲活动,帮助企业提高法律风险防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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