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刑事立案程序应当便于监督

大律师网 2015-03-09    0人已阅读
导读: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环节,立案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立案工作存在以下两个不足: 一、立案决定书没有统一编号,不利于外部监督。实务程序上是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报告书,经批准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环节,立案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立案工作存在以下两个不足: 一、立案决定书没有统一编号,不利于外部监督。实务程序上是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甚至干脆不作

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启动环节,立案为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刑事责任提供了可能,但在实践中,立案工作存在以下两个不足:

一、立案决定书没有统一编号,不利于外部监督。实务程序上是由办案人员填写立案报告书,经批准后制作立案决定书,甚至干脆不作立案决定书而以立案报告书附在案卷。而立案报告书和立案决定书都是由侦查机关自己填制的,在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行使立案监督权时,对于是否立案的调查工作量相当大,并且常遇有侦查机关或部门事后补立现象。笔者建议对立案决定书进行统一编号,凡无立案决定书或立案决定书系无合理理由补办视为没有立案,均应当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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