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认为,“双规”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但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特征,将“双规”视为准强制措施。被“双规”的人能否以自首认定,应视不同情况而定:能如实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教育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为有利于促使其改过自新,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出示有关证据后被迫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以自首认定。
也有人认为,纪检部门的“双规”,实际是行使司法机关的职权。被“双规”,应当认为其犯罪事实已被发觉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因此,只要其交代的不是新的犯罪事实,都不应认定为自首;只有交代新的犯罪事实的,才能认定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