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双规”期间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

大律师网 2015-03-09    0人已阅读
导读:司法实践中,常见一种犯罪嫌疑人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先由纪律检查部门对其采取“双规”。在双规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此种情形能否以自首认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不,笔者认为
  司法实践中,常见一种犯罪嫌疑人在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前,先由纪律检查部门对其采取“双规”。在双规期间,犯罪嫌疑人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罪行。此种情形能否以自首认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不,笔者认为应当对此认真加以讨论。

  有人认为,“双规”虽然不是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五种强制措施之一,但具有一定程度的限制和剥夺人身自由的特征,将“双规”视为准强制措施。被“双规”的人能否以自首认定,应视不同情况而定:能如实交代纪委尚未掌握的其它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经教育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为有利于促使其改过自新,也应当认定为自首;在出示有关证据后被迫交代犯罪事实的不能以自首认定。

  也有人认为,纪检部门的“双规”,实际是行使司法机关的职权。被“双规”,应当认为其犯罪事实已被发觉并被采取了强制措施,因此,只要其交代的不是新的犯罪事实,都不应认定为自首;只有交代新的犯罪事实的,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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