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对这一条的理解和执行差异较大,为防止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办案人员往往从严掌握,认为可捕可不捕的,以捕为上。正确适用“有逮捕必要”,既有利于打击犯罪,保证案件的顺利诉讼,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十分重要。办案人员要克服怕负责任的思想,认真负责地审查每一起批捕案件。
我们认为,对这一条可从几个方面把握:过失犯罪或一般刑事案件,恶性或社会危害性小的;犯罪情节较轻、处刑较轻的;嫌疑人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以及投案自首、坦白交代有立功表现的;平时表现好属偶尔犯一般罪行的,等等,可不捕。群众反映强烈、民愤较大的,一般不应作没有逮捕必要不批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