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两规”的生活很可怕吗?——揭开“双规”的朦胧面纱

大律师网 2015-03-09    0人已阅读
导读:如果听说一个官员被“双规”了,您会想到什么?   您知道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党和政府对“双规”有哪些
  您知道这种特殊的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的来由吗?“双规”为什么有那么大的威力?党和政府对“双规”有哪些规范吗?有中国特色的“双规”的合理性和局限性是什么?  这一手段,是长久实施,还是过渡性的?它究竟会保留多长时间?

  本刊特别邀请了有纪委监察系统工作经历,一直主张“制度反腐”的著名学者李永忠为您—

  两规:避免大案煮成夹生饭

  《南风窗》:在中国反腐大业中,恐怕没有什么手段比“双规”更令腐败分子惶惶不可终日了。当然,准确提法是“两规”,在监察部门那里叫“两指”。很多普通人都好奇,这种反腐的特殊手段是如何在中国应运而生呢?

  李永忠(下称“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运动出现严重曲折,国内腐败现象呈易发多发态势。纪检监察机关临危受命,承担着查处严重腐败案件的重任。虽重任在肩,手段却只有一张嘴、一支笔。想要过河却缺少桥,查办大要案件却没手段。在此尴尬情况下,一些能够突破的大案要案活生生地煮成夹生饭;一些本该绳之以法的腐败分子,眼睁睁地逃脱惩处。面临腐败有可能对党、对政权、对现代化大业的“三个葬送”(江泽民语)之际,纪检监察机关不担风险,谁担风险?

  在反腐斗争形势严峻的特殊时期,一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所亟须的特殊组织措施和调查手段—“两规”、“两指”措施也就应运而生。“两规”最早见于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5月9日废止),条例中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1993年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1994年5月1日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调查组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1997年5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监察法》用“两指”代替了原行政监察条例中的“两规”提法。“两规”、“两指”成为突破要案特别是疑难复杂案件的一种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 转自搜狐转自搜狐

  《南风窗》:听说您在地方纪委当过六年案件检查室主任,也曾对调查对象实施过“两规”,调到中央纪委研究室从事研究工作10年,24年的纪检监察工作使您对查办案件有比别人更多更深切的了解。不少人想像“两规”的生活非常可怕,是这样吗? 转自搜狐

  李:应当说,纪检监察工作是党的各机关中专业性最强、难度最大、也最不好干的工作。对于这一点,了解和理解的人并不多。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就在军队从事纪检工作的经历,才使我有如此深切的领会和体会。想像中的容易和想像中的可怕,通常都是出于不了解。

  “两规”下的生活和目前“非典”隔离有类似之处。被调查对象与调查组人员同吃同住,被“两规”人员惟一不同的是与外界的联系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北京开始采用“非典”隔离措施时,不独隔离区内的人担惊害怕,隔离区外的人也惶惶不安。由于组织妥当,宣传及时,被隔离之人无自卑自弃之感,有病的得以及时治疗,无病的得以恰当保护;隔离区外的人也无嫌弃对立之意,由误解到比较理解,由理解到给以温暖关爱。由于对查办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的宣传远不及“非典”隔离措施的宣传,因此一些人对此产生不理解乃至误解。

  其实,查办党纪政纪案件中的“两规”、“两指”措施,既是一种调查措施,促使被调查对象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一种保护措施(心理和身体的保护),避免被调查对象再犯错误,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扰和影响。如海关总署原副署长王乐毅被采取“两规”措施后,情绪紧张,夜间心律最低每分钟31次,由于他曾患有心衰、房颤和高血压等病,调查组及时安排他住院治疗,医院为其安装了最好的心脏起搏器。经过两个月的治疗,王乐毅身体恢复正常。春节前,安排他与远在家乡的老父老母通了电话;过生日,给他买了生日蛋糕;生活上,根据其饮食习惯安排饭菜。在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铁的事实面前,王乐毅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以及海关系统有关人员所送巨额钱款等问题。

  “两规”的限制

  《南风窗》:纪检监察机关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两指”措施有无明确具体的行为规范,有哪些限制性条件?

  李:1998年6月到2001年9月以来,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作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采取“两规”是非常严肃慎重的事情。纪检监察机关不会也不能够随意对调查对象采取“两规”措施。为此,中央纪委、监察部通过上述规范性文件,一是限制适用对象,只能对已掌握一些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纪律处分的涉嫌违纪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使用;二是限制适用阶段,只能在案件调查阶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体,只有一定级别、具备一定条件的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时限,从没有统一规定到从严掌握、并在申请使用时报批具体时限建议;五是限制使用地点,从无硬性要求到有具体规定。 转自搜狐转自搜狐

  李:由政策而法规,由法规而法律,是解决“两规”与现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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