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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纪委再对“双规”收权 力保被查者权利

大律师网 2015-03-09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央纪委下发指导性文件,重新划定“两规”主体、审批程序和时限,并力保被查者五项权利核心提示广受关注的“两规”措施,在两份文件出台后被进一步规范。中央纪委的“
  中央纪委下发指导性文件,重新划定“两规”主体、审批程序和时限,并力保被查者五项权利

  核心提示

  广受关注的“两规”措施,在两份文件出台后被进一步规范。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与中央办公厅的“28号文件”带来三大变化:“两规”实施主体被限制在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审批程序更为严格,并首次对“两规”时限做出约束。今年4月召开的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传出的信息是,今年的首要任务是防止错案发生,“牢固树立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意识。”

  4月下旬的一天,老古(化名)赶往省城长沙,就手头一案件向省纪委办理“两规”备案手续。

  老古是湖南某县纪委的官员,配合今年的反商业贿赂风暴,他所在的办案组需启动“两规”程序。而在以往,老古只需向地级市纪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报批,而不会涉及省纪委。

  这一变化,源自2005年5月底相继出台的两份文件:一份是中央纪委办公厅下发的“[2005]7号”文件,另一份是中央办公厅下发的“[2005]28号”文件,主题均是“完善查办案件协调机制,进一步改进和规范‘两规’措施”。

  尽管上述文件是一年前下发的,但直至今年1月中旬,各省纪委才陆续向隶属单位转发上述文件。各市纪委再次转发,则已是今年2月之后的事情。

  随后的4月6日,在一湖之隔的江城武汉,全国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工作座谈会低调召开。“复查大计,公正第一”。中央纪委副书记刘峰岩在会上说,今年首要任务就是防止错案发生,“牢固树立保障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合法权利的意识。”

  三大改变

  “我们半年前就开始禁用‘两规’了。”5月初,中南大学一位纪检人员告诉记者。

  去年11月中旬,在教育部的一次直属高校纪检监察会议上,教育部党组成员、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田淑兰强调,部属高校不得使用“两规”。

  位于长沙的中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综合性大学。按上述纪检人员的说法,今年学校如采取“两规”,需由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或湖南省纪委出面实施。

  今年3月,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全文6300余字,共分七章。其中有关“两规”的内容隶属第四章第三节,约800字。

  “7号文件”规定,凡“两规”对象必须是党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掌握其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实提供情况并涉嫌严重违纪的。

  有十多年纪检工作经验的老古介绍,“7号文件”在延续了之前的相关规定外,最大变化有三:“两规”实施主体、审批程序以及时限。

  中纪委政策法规室一官员介绍,目前可行使“两规”者仅为县处级及以上纪检机关。

  在“7号文件”实施后,不少企、事业单位已禁用“两规”。

  审批程序被进一步强化。

  如,纪检机关在实施“两规”前,县处级需经市局级向省部级备案,市局级需向省部级备案,省部级则需向中纪委备案。

  除此,“7号文件”和“28号文件”首次对“两规”时限做出约束,即“不得超过案件调查时限”。如延期则面临更严格的审批程序。

  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调查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屡次规范

  去年6月22日,也就是“7号文件”下发不久,全国纪检监察案件检查业务培训班在北戴河开班。

  据《中国纪检监察报》消息,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在开班典礼强调,“7号文件”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指导性文件,“严格依纪依法办案,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正确运用政策,不得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

  中央纪委北戴河培训中心副主任李永忠表示,此后该中心组织多次党内讨论,内容正是围绕“两规”的功效、缺陷以及如何修正等。

  “两规”措施,最早见于国务院1990年12月9日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其具体内容是: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在媒体的公开报道中,“两规”一般被称为“双规”。

  纪检机关实施的“两规”,则来源于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内容与《行政监察条例》一致。

  《行政监察条例》于1997年5月9日废止,同日经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由此形成的“两指”。

  不过,由于中央纪委和监察部早在20世纪初期合署办公,加之纪检部门高出监察机关半级,故“两指”的使用逐步被“两规”所取代。

  南京市白下区纪委的童卫清撰文指出,在特定历史背景下,“两规”以一种不尽完善却十分有效的面目诞生,具有强大威慑力。他建议,在“两规”使用上,应进一步严格控制使用对象、使用程序和时限,以逐步和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就时间方面接轨。

  李永忠曾有过6年地方案件检查室主任的工作经验,履新北戴河之前系中央纪委研究室办公室主任。据其介绍,在此前的1998年6月至2001年9月间,中央纪委、监察部相继出台了四个规范性文件,对“两规”、“两指”措施做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在“7号文件”出台之前的2001年9月28日,中央纪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两规”措施的通知》,其突破在于:“两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场所必须能确保安全,“一般应选在具有安全防范条件的平房或者楼房的一层。”

  五项权利

  今年1月11日,陕西省纪委下发“陕纪发[2006]2号”文件,要求各市纪委及隶属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的“7号文件”。

  这份长约3200字的文件,分四个章节。部分内容被认为“颇有人情味”,比如,在不影响办案的情况下,被“两规”者可允许和家属通信、通电话甚至会面。

  2月10日出版的《华商报》称,该文件强调要在严遵党纪国法的前提下保障被查者的合法权利,并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和照顾,患有疾病的要及时提供治疗,适当安排健身活动。

  事实上,中央纪委在“7号文件”中也明文规定,要维护被查者的申辩权、申诉权、人身权、知情权和财产权。

  “7号文件”称,“尊重被调查人的人格,坚持文明办案。

  不得以讽刺、挖苦等方式对被调查人进行人格侮辱。不得对被调查人打骂、体罚或变相体罚。不得非法进入被调查人的住宅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保障被调查人的休息权利。尊重被调查人的民族习俗。“

  在财产权保护方面,“正确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所得,对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产,不得扣留、封存;已扣留、封存的,应及时退还;造成损害的,应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赔偿。

  此外,保护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被调查处理人亲属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

  “中国反腐败战略正在发生一些符合时代要求的新动向。”今年年初出版的《瞭望新闻周刊》发表文章称。

  该报道援引中央纪委有关人士称,新动向可概括为五个方面:在打击腐败分子的过程中更加关注人权;推进反腐败政策的法制化;预防腐败与推进改革相结合;在打击高官腐败的同时高度关注基层腐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反腐败斗争。

  据了解,按中央纪委的统一部署,保障人权的理念将在下一步的反腐败斗争中继续加强和完善。随着反腐败斗争的稳步推进,纪检机关将慎用或不用“两规”措施,中央已在研究制定规范使用“两规”的新规定。

  在外界看来,当“两规”手段再次收权之后,一定程度上约束了纪检机关的办案。不过,中央纪委在“7号文件”开篇和第一章,用了长约600字的篇幅要求各级加大反腐力度,“防止执纪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陕西省纪委下发的“陕纪发[2006]2号”文件,第四章用了500余字阐述“保持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要求“以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违反党纪的案件为重点,坚决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决不姑息,决不手软”。

  与此同时,上述两份文件均要求重点切实落实“两规”安全责任制。其中,各级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对在‘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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