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民事案件中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司法拘留适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情形。本案亦属于此种情况。对于本案中的“老赖”,如果不采取拘留的处罚,罚款根本不能起到作用。到头来法院还得变成债主,天天上门讨要罚款,她就是赖着不给的话拿她也没办法。法院的颜面何存?法律的尊严何在?
行政拘留之所以把孕妇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似乎根据一般推论,司法拘留同行政拘留一样都是在短时间内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故亦应当类比行政拘留而规定将包括孕妇在内的特殊对象排除在外。但目前的法律规定并非如此。个人认为,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不对特殊对象免予拘留具有现实的必要性。
排除立法因素,就现有法律法规而言,法律并没有赋予孕妇在司法拘留上的特权,这点是可以肯定的。我就纳闷,执行法官和法警干吗费那么多时间精力被“老赖”耍得团团转?直到现在也没闹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