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期限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 开庭10日以前 人民法院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期限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 开庭3日以前 人民法院的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的送达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2项 开庭10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3项 开庭3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4项 开庭3日以前
刑诉第151条第1款第5项 开庭3日以前
刑诉第168条第1款 自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
刑诉第168条第1款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1个月
刑诉第168条第2款 自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刑诉第163条 自判决后的次日起5日以内
刑诉第166条 自休庭后次日起1个月以内
刑诉第168条第3款 自收到补充侦查报告书后的次日起重新计算
刑诉第178条 从受理后次日起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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