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按照第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立即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应当对被告人实行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并决定执行的刑罚; (四)按照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判 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再审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原审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参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判决宣告被告人 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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