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被害人陈述的特征具有如下特征:
1、被害人陈述是证明其遭受到犯罪行为的直接证据。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承受者,往往经历了犯罪事件的全过程,一般与犯罪人有直接的、正面的接触,因而其陈述证明犯罪更直接、更具体。这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特别是在犯罪事实难以为其他人感知的情况下,被害人的陈述证明的直接性更加明显。很多国家把被害人的陈述列为证人证言,要求被害人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也缘于此因。因此,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便离不开被害人的合作与配合,不论是侦查机关还是审判机关,都应当调动被害人参加诉讼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如实陈述案情,大胆出庭作证。
2、被害人的陈述需要经过审查判断。
由于种种复杂原因,被害人陈述也可能有意或无意地夸大或缩小客观事实。还有些被害人故意编造没有的情节,具体表现有:(1)有报复心理,情绪偏激,夸大事实情节,导致陈述的虚假性;(2)被害人精神高度紧张,观察不细,记忆模糊,其陈述可能是主观推断;(3)个别被害人出于个人私利或者其他不可告之的目的,制造虚假陈述诬告陷害他人;(4)有的被害人考虑自己的前途、名誉、家庭关系、子女利益,等,甚至害怕打击报复,不敢揭露犯罪,大事化小,小事化了;(5)有的被害人出于亲情或者请客送礼,或者金钱收买而作虚假陈述。
因此,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有可能存在虚假的成份,对其需要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采用。而且有学者将被害人陈述定义为一种辅助证据,作为甄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真实性的参照。
3、被害人陈述所包含的内容不仅仅是作为证据的证明内容。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往往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被害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二是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判断;三是诉讼请求。其中具有证据价值的只能是第一部分,第二、第三部分不具有诉讼法上的证据价值,不能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