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是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减刑的内容: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有期、无期从减刑之日起算,其余从原判决之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