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于2005-08-24 08:43:11发布] 记者昨日获悉,从本月起,我省开始实施由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进一步规范我省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标准和程序。新办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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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的减刑、假释程序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省高院根据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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