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假释应由监狱报请检察机关审查
导读: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实行减刑、假释的都是由监狱或其上级管理机关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这一规定虽然对罪犯的改造及监狱管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弊端。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
按照现行有关法律规定,对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实行减刑、假释的都是由监狱或其上级管理机关直接报请人民法院裁定。这一规定虽然对罪犯的改造及监狱管理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弊端。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而罪犯在监狱服刑,是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阶段。对这一阶段中的减刑、假释工作,检察机关只是事后介入,没有事前介入。如裁定下达后,有人举报反映减刑、假释不正确或举报监狱管理人员及审判人员涉嫌徇私舞弊、受贿违法犯罪的,检察机关再去调查核实或立案侦查,造成监督不力及纠正困难。因此笔者建议,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先由监狱报请检察机关(驻监狱检察机关或监狱所在地检察机关)审查,再由检察机关移送法院进行裁定。这样做有利于加强公正执法和慎重做好减刑、假释工作;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中发生违纪、违法乃至犯罪案件;体现了法制的公平和统一。减刑、假释工作是刑罚目的能否达到的主要保障活动,这一阶段检察机关的事前介入和直接参与有利于更好地维护法制的公平与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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