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认定重大立功不需要专利转化为经济成果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摘要:本文介绍认定重大立功不需要专利转化为经济成果,而该条第(三)项则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首先,从专利的特点来看,专利具有实用

  摘要:本文介绍认定重大立功不需要专利转化为经济成果,而该条第(三)项则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

  首先,从专利的特点来看,专利具有实用性和经济性。国家授予某项技术专利,说明国家确认了该项技术的实用性和经济性,该项技术对社会具有有利的积极价值。

  其次,从转化的可能性来看,我国专利技术整体转化率较低,专利转化率不足一成。罪犯在服刑期间要将专利技术转化为经济成果难度更大。罪犯在服刑期间,人身自由被剥夺或者限制,要求其与相关企业联系将该项技术转化为经济成果,可以说是强人所难,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立法宗旨。而且,专利能否转化为经济成果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不是罪犯的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超出其控制的范围。因此,要求专利转化为经济成果并不恰当。

  最后,从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来看,“发明创造”和“重大技术革新”是并列的内容,两者认定的条件应当相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视为有立功表现。而该条第(三)项则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应当减刑的六种表现之一的情形。比较两者,可以看到:一般技术革新的,必须要有“成绩突出”的结果性条件限制,但是“重大技术革新”的,则没有结果性条件限制。既然“重大技术革新”的并没有要求转化为经济成果,那么对于“发明创造”也没有必要要求该技术已经转化为经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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