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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的核准权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刑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是我国刑法对死刑核准权的规定,表明我国刑法对死刑的适用的慎重态度。但1997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0月31日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中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将死刑的核准权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收归最高人民法院来复核。提示:法律快车目前已是中国最大的在线法律咨询平台之一,如果通过阅读法律知识无法满足您的需求,可以咨询仲裁律师。法律快车按照专业及地区划分律师,比如,在重庆遇到房地产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咨询重庆房地产权律师;在济南遇到刑事辩护方面的问题,可咨询济南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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