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打“贼”致死触法网 正当防卫太牵强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因盗窃命黄泉,究竟谁之过?打“贼”反触法网,难道“贼”打错了?是否正当防卫,凭口供能否定案?“贼”的合法权利应不应当受到保护?一个真实的案件引发的思
因盗窃命黄泉,究竟谁之过?打“贼”反触法网,难道“贼”打错了?是否正当防卫,凭口供能否定案?“贼”的合法权利应不应当受到保护?一个真实的案件引发的思考。 2003年11月19日22:30分许,楚雄市苍岭镇320国道边张某某饭店被盗。徐某某兄弟二人和张某某闻讯捉贼,在饭店后的瓦房顶上找到被盗的部分物品,后墙边发现一辆可疑自行车遂蹲点守候。约10分钟后,袁某某来推自行车,张某某欲拉袁到亮处问话,袁某某用手击打张某某左颞部一下,转身沿楚雄方向跑。三人追出50米,在一加油站共同对其拳打脚踢。几分钟后袁挣脱被三人追上再次殴打。后交出了盗窃合计价值约200元人民币的物品,张某某等三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而此时的袁某某因被他人用钝性暴力打击胸肋部致外伤性脾脏破裂后失血性休克,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三被告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防卫过当且有自首情节,分别被判处缓刑。 在该案的审理中,围绕袁某某盗窃以后为逃离现场,而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盗窃能否构成转化型抢劫?三被告人的行为是不是正当防卫,是否属自首出现较大争议。一审法院认定袁某某盗窃后为抗拒抓捕用随身携带的钢筋打伤张某某,在一二三现场是否使用暴力成为了案件的关键。案件中袁某某打伤张某某的钢筋长71.5厘米,被告人张某某、徐某某供述“张某某拉住袁某某的右手,右手扯着其衣领,此时袁某某用钢筋打伤张左颞部”的真实性值得怀疑。 只有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案件才能彻底清楚,才能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为验证案发当时的现场情况,检查官多次与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绘制详细的现场图,并对钢筋打伤张某某左颞部进行侦查实验,试验证明现场提取71.5厘米的钢筋不可能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左颞部创口损伤,案件争议的焦点问题渐渐明晰。 打人犯法,法律面前显公平,“打贼解恨”应当改变。“贼”也同样具有合法权益,岂能逞一时之勇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受害者变为害人者实在不值。每个公民都应当牢固树立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意识,只有依靠法律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要知道,抓贼也必须守法律,切记不能“打贼解恨”,应当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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