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防卫过当应根据其符合的犯罪构成确定罪名,而不能定所谓的“防卫过当罪”、“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罪”、“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罪”等罪名,但是从广泛的角度出发,它既然是犯罪,就应当具备犯罪的构成要件,具体如下:
1、防卫过当的犯罪客体,是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权利,特殊情况下还可能是相关人的人身权利或重大的国家、公共利益,但犯罪对象仅是不法侵害人。
2、防卫过当的犯罪主体,除了具备一般主体条件以外,又同时是正当防卫的主体,具有防卫人与犯罪人的双重身份。
3、防卫过当的犯罪的客观方面,是防卫人实施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危害行为并造成了重大损害结果,且行为与重大损害结果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中,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重大损害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所造成的直接后果。
4、防卫过当的主观方面,即关于防卫人的主观罪过问题,这一直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因此在此也着重讨论一下。我国刑法学界有很多观点:有人认为罪过形式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但不能是直接故意;有人认为防卫过当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能是故意;有人认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只能是疏忽大意过失;还有人认为防卫过当罪过形式只能是间接故意;甚至有人认为防卫过当还包括意外事件的防卫过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