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黄县院在审查起诉被告人于某等人盗窃一案时,查微析疑,仔细甄别证据,一举追诉了被告人于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漏罪,该案提起公诉后,法院以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于某,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范县白衣阁乡陈楼村农民。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1994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范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1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02年1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2005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06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内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内黄县公安局逮捕。
我院以被告人于某涉嫌盗窃罪、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提起公诉,法院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