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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债公司人员挟持债务人逼其交钱被判抢劫罪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本报讯(记者 裴晓兰) 河北农民周胜开设讨债公司后,强行挟持一名债务人,逼迫对方交出39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抢劫罪判处周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2万余元。 周胜现年40岁,2
本报讯(记者 裴晓兰) 河北农民周胜开设讨债公司后,强行挟持一名债务人,逼迫对方交出39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抢劫罪判处周胜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2万余元。 周胜现年40岁,2006年8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后在北京以“商

 

 

  本报讯(记者 裴晓兰) 河北农民周xx开设讨债公司后,强行挟持一名债务人,逼迫对方交出39万余元。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以抢劫罪判处周xx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并处罚金2.2万余元。

  周xx现年40岁,2006年8月,他因犯盗窃罪被判处缓刑,后在北京以“商务调查公司”的名义开设讨债公司。2007年4月27日下午,周xx伙同他人受孟秀珍(已判刑)雇佣,强行将与孟秀珍有合同纠纷的张某从朝阳区劫持到丰台区一家宾馆,逼问出张某的银行卡密码。周xx等人于当月28日持张某的银行卡在取款机上取走2900元。几天后,周xx等人又挟持张某在一家银行从银行卡内取走11万元,并转账28万元给孟秀珍。

  市二中院认为,周x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在缓刑期内又采用胁迫手段迫使被害人当场交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抢劫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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