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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学生通过网络买枪抢劫杀人被判死刑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中国法院网消息:大四学生王彬沉溺于网络游戏并染上不良习气,为满足开销,他通过互联网购买手枪,实施入室抢劫,并致一人死亡。1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院委托,宣判王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
中国法院网消息:大四学生王彬沉溺于网络游戏并染上不良习气,为满足开销,他通过互联网购买手枪,实施入室抢劫,并致一人死亡。1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院委托,宣判王彬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彬被

  中国法院网消息:大四学生王xx沉溺于网络游戏并染上不良习气,为满足开销,他通过互联网购买手枪,实施入室抢劫,并致一人死亡。1月13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省高院委托,宣判王xx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xx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江西某理工工学院计算机系四年级的王xx,迷恋上了“传奇”游戏,经常泡在网吧里,并在网吧里结识了社会上的不良青年,逐渐染上了不良习气。2004年12月的一天晚上,王xx伙同魏xx携带火药枪、美工刀等工具,进入江西省抚州市学府路111号联想电脑店,欲实施抢劫,但因店内人多而未能实施。   2005年1月上旬,王xx、魏xx为再次实施抢劫犯罪,通过互联网购得仿64式手枪1把、子弹20发、消音器1件。2005年1月15日18时左右,王xx、魏xx携带仿64式手枪、消音器等作案工具,乘出租车窜到江苏省海安县大公镇王院村14组葛某家。王xx乘葛某打电话之际,持枪对准葛某后脑部位开枪,致葛某当场死亡。后王xx、魏xx从魏某身上搜到钱物和钥匙,并撬开葛家房门,共劫得现金人民币1400元,以及摄像机、照相机、金戒指、手机、手表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878元。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xx与魏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购买枪支,共同入户实施抢劫,致被害人葛某死亡,且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x为主预谋购枪和抢劫,并选择抢劫地点、对象,实施抢劫时开枪杀人,为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对王xx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王xx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院经过审理,驳回王xx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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