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检察官暗示当事人撤换律师收受贿赂获刑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2008年9月,女检察官孙某受理了王某、王某某父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侵占罪一案。当年10月,在提审王某的时候,检察官孙某对王某说,他们家之前请的律师业务水平不行,她可以找个更好的律师。王某默许了孙某的暗示,
2008年9月,女检察官孙某受理了王某、王某某父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侵占罪一案。当年10月,在提审王某的时候,检察官孙某对王某说,他们家之前请的律师业务水平不行,她可以找个更好的律师。王某默许了孙某的暗示,表示同意再请律师。于是孙某向王某推荐了自己的好友

  2008年9月,女检察官孙某受理了王某、王某某父子涉嫌非法占用耕地罪、侵占罪一案。当年10月,在提审王某的时候,检察官孙某对王某说,他们家之前请的律师业务水平不行,她可以找个更好的律师。王某默许了孙某的暗示,表示同意再请律师。于是孙某向王某推荐了自己的好友韩某(女,四平市某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无律师资格)。

  收受贿赂6万元

  2008年11月初,孙某通过韩某得到了王家愿意拿钱,以求从轻处罚的承诺。

  在补充取证过程中,孙某授意王某亲属付某以其所在村的名义出具对王某和王某某无罪、罪轻证据。11月中旬,孙某与韩某两次收受付某的6万元贿赂,孙某分得4万元、韩某分得2万元。

  2008年11月24日,孙某向铁西区检察院检委会提出了不起诉意见,并经检委会讨论通过。后经四平市政法委协调,公安机关将王某和王某某释放。

  2009年8月4日,王某某又因非法制造爆炸物、非法占用农地罪由长春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受贿案案发后,孙某返赃4万元,韩某返赃1万元。

  两人因受贿获刑

  法院对孙某和韩某的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审理,认为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法院以孙某和韩某犯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五年。

  不算主动投案

  案发后,孙某及其辩护人认为,其是在被领导找回检察院后被抓的,由于检察院也是司法机关,所以应该算主动投案。

  不过,长春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侦查处出具的情况说明则证实:长春市检察院侦查人员到达铁西区检察院后,未向该院领导通报孙某案件的具体案情,该院领导也没有反映孙某任何涉案情况。

  而孙某在被庭审时则供述:“如果单位领导没找我,我也不能去单位;我没有去司法机关自动投案是不知道办案单位在哪。”因此,法院对于其属主动投案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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