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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界定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受贿罪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作者:王丽霞 许 静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意见。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
作者:王丽霞 许 静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意见。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以家庭关系的特殊性,

作者:王丽霞 许 静

国家工作人员的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理论上有肯定和否定两种不同意见。持肯定意见的人认为,受贿罪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仅指利用本人的职务上的便利,还应包括利用第三人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以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背着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的,该家属应单独构成受贿罪。持否定意见的人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如不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国家工作人员,显然不具备独立构成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因此不可能独立构成受贿罪。笔者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家属能否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不具备法律所规定的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当然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本身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但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或者虽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但只利用了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家庭关系,而没有利用职务上的制约关系,也不能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本身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职务上的制约关系,同时又利用了这种职务上的制约关系,那么,国家工作人员家属当然可以独立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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