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刘艳萍故意杀人案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案情」 公诉机关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萍,女,50岁,原系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三峡医院护士长。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刘艳萍在其家中采取药物注射的方式致陈利华死亡,次日凌晨
「案情」 公诉机关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艳萍,女,50岁,原系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三峡医院护士长。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刘艳萍在其家中采取药物注射的方式致陈利华死亡,次日凌晨持擀面杖、尖刀等作案工具潜入陈妻孙秀平的卧室将

 

 

「案情」

公诉机关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女,50岁,原系葛洲坝水利水电工程集团三峡医院护士长。

宜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月30日晚,被告人刘xx在其家中采取药物注射的方式致陈xx死亡,次日凌晨持擀面杖、尖刀等作案工具潜入陈妻孙秀平的卧室将孙杀死,并于当日上午11时许将硫酸泼向陈的儿子陈勇,致其受轻伤。刘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刘xx与陈xx于1997年6月相识,二人长期保持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陈的妻子孙秀平及儿子陈勇发觉后,极力阻止二人交往,陈勇于2001年7月29日前往刘xx家,对刘进行指责和殴打,并强令刘xx、陈xx各书写了一份二人不再来往的保证书。刘xx对此怀恨在心,并产生报复的想法。2003年1月30日,陈xx在刘xx家吃完晚饭后,二人发生口角,陈产生自杀的念头,刘xx即提出以药物注射的方式帮助其自杀,陈表示同意。当晚21时许,被告人刘xx到医院拿回盐酸氯丙嗪、盐酸哌替啶(俗称杜冷丁)、氯化钾、生理盐水及一次性注射器,给陈实施静脉注射,致陈死亡。次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xx携带尖刀、擀面杖、硫酸等作案工具来到陈xx家,用钥匙打开大门,进入孙秀平的卧室,持擀面杖猛击正在熟睡的孙秀平的头部,孙惊醒后进行反抗,刘又持刀砍击孙的头、面部等部位,最后用双手卡住孙的脖子,致孙死亡。刘xx作案后继续潜伏在陈家。当日上午11时许,陈勇回家,刘xx即将硫酸泼向陈勇,陈奋起反击,将刘xx打昏于地,并打电话报警,刘xx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被害人陈勇的左耳、双手背百分之二灼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审判」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x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二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刘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被告人刘xx以陈xx、孙秀平、陈勇均有过错为由提出上诉,要求从轻处罚。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刘xx与陈xx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在受到陈xx之妻孙秀平和其子陈勇的指责和阻拦后,竟持刀杀死孙秀平、用硫酸烧伤陈勇并非法剥夺陈xx的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被害人孙秀平、陈勇制止刘xx与陈xx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的行为并无不当,刘xx提出三被害人均有过错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刘xx的行为论罪依法应当判处死刑,刘xx上诉要求从轻处罚和辩护人提出对刘xx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㈠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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