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无翻供表现,认罪悔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处罚,改过自新。这一点无论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今天的庭审都可以看到。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XXX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与采纳。其二、被告人XXX系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 XXX初中毕业后,一直是遵纪守法,没有违法乱纪行为。在他参与的违法犯罪中每都是别人叫去,没有一起是主动的,因此主观恶性不大。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XXX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抢劫、寻衅滋事,无事实和证据支持,不构成犯罪。同时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到XXX酌定从轻情节,能够对被告人XXX从轻处罚。辩护人:XXX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