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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大律师网 2015-03-10    0人已阅读
导读: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文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
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文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任,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

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文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任,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文龙、赵任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文龙、赵任,辩护人马云新到庭参加诉讼。其间,被告人赵任的辩护人申请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23日23时许,鲍丙红(另案处理)与胡刘阳(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纠纷,遂约定在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谈判”解决此事。当胡刘阳赶至约定地点后,鲍丙红伙同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及刘毅、田均辽、申克银(均另案处理)对胡刘阳进行殴打。胡刘阳逃离后,纠集了胡治可、廖善根、汪罕、汪仁满(均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再次回到上述地点,与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及鲍丙红、刘毅等各持砍刀、菜刀、铁管、啤酒瓶等物斗殴。其间,廖善根、胡治可、汪罕等人受伤。经鉴定,廖善根右前额部、左肩背部、右腰背部、左大腿外伤性锐器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骨骨折,构成重伤;胡治可头部外伤致左侧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构成轻伤;汪罕外伤致面部皮肤创伤4厘米内,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彭文龙、赵任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对二名被告人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的变更起诉意见为:被告人彭文龙、赵任积极参加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任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但两名被告人均辩解称自己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是自首。

被告人赵任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赵任不是本次聚众斗殴的组织者和起因制造者,在斗殴中所起作用较轻,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对被告人赵任从宽处罚。

公诉人答辩,根据现有证据,公诉机关已确认被告人赵任是自首。但被告人彭文龙不具备自首的法定条件,不能认定自首,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3日23时许,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服务员吴红(系自报姓名,以下所涉人名均同,另案处理)的男友胡刘阳因在吴红的手机中见到吴的同事鲍丙红发的短信,遂与鲍丙红通过电话发生争执,继而约定在“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谈判”。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在宿舍先后接到同事鲍丙红的电话,与鲍丙红纠集的同事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聚集在“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其中被告人赵任持铁棍,刘毅持刀,共同殴打赶至此处的胡刘阳。胡刘阳被打后逃离,纠集了胡治可、廖善根、汪罕、汪仁满等人持械返回,冲进“老诚一锅”火锅店,被告人赵任遭对方殴打;被告人彭文龙及鲍丙红、刘毅等人随即分别持啤酒瓶、菜刀、砍刀等物与对方互殴。其间,被告人赵任及胡刘阳、汪仁满、廖善根、胡治可、汪罕等人受伤。经上海市交通大学附属新华医院验伤,被告人赵任左尺骨鹰嘴骨折,左肘及上臂软组织挫伤;汪仁满右手小指伸肌腱断裂,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骨折;胡刘阳背部刀砍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廖善根右前额部、左肩背部、右腰背部、左大腿外伤性锐器创,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右额骨骨折等,构成重伤;胡治可头部外伤致左侧额颞顶部硬脑膜下血肿,经保守治疗,构成轻伤;汪罕因外伤致面部皮肤三处愈合创累计长度未达4厘米,构成轻微伤。

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彭文龙在本市凤城三村125号门口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控江路派出所(以下简称“控江路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告人赵任持控江路派出所开具的验伤通知书至医院验伤后,按警方要求,至控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被告人彭文龙、赵任到案后均交代了参与聚众斗殴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胡刘阳、吴红的证词均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胡刘阳见到鲍丙红发给吴红的短信后,通过电话与鲍丙红发生争执,后二人约在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谈判”。胡刘阳到达上述地点后遭彭文龙、李亮亮(即赵任,下同)、鲍丙红、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持械殴打的事实;

2、胡治可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接到胡刘阳被人打伤的电话后,应胡刘阳的要求叫了汪罕、廖善根等人至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进店后即被砍伤的事实;汪罕、廖善根的证词均印证了胡治可的陈述;

3、证人戴刘焱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其得知工地上的几名农民工因胡刘阳被打至对方饭店论理,其赶到时已有多名农民工被砍伤的事实;

4、证人章梦海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李亮亮在宿舍接到鲍丙红的电话后,持铁棍至本市控江路1205号“老诚一锅”火锅店门口,与鲍丙红纠集的彭文龙、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共同殴打吴红男友的事实;

5、证人孔燕、李昭东的证词均证实,2009年12月23日晚,同事吴红的男友与鲍丙红发生争执后,被鲍丙红、彭文龙、李亮亮、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持械殴打,后吴红男友又带了多名男子持棍、刀等至火锅店,与鲍丙红、彭文龙、李亮亮、刘毅、田均辽、申克银等人互殴的事实;

6、证人吕文亮的证词证实其店内员工彭文龙、李亮亮在斗殴后均打电话给其,但均未称要回来自首;

7、证人控江路派出所民警陈瑜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4日上午,赵任按警方要求,至医院验伤后,自行至控江路派出所接受调查的事实;证人控江路派出所民警周骁东的证词证实,2009年12月24日,在本市凤城三村125号门口,经吴红指认将彭文龙抓获的事实;

8、控江路派出所开具的李亮亮、胡刘阳、廖善根、汪罕、胡治可、汪仁满的验伤通知书均证实上述六人在斗殴中受伤的事实; 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0)杨刑初字第1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文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任,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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