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滥用职权 自首 缓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晓娟。 裁判要点 被告人王晓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争议焦点 法理评析在判断行为人是否犯某一具体罪时,我们首先应对该罪的概念与构成要件或特征有基本的了解,然后再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满足该罪的特点,以此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认定。
滥用职权罪是一种很典型的利用职务所实施的犯罪,被划入渎职罪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我们可以分析出滥用职权罪的基本概念,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行使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此概念我们也能分析出滥用职权罪的一些特点。首先,滥用职权罪是一种身份犯罪,是只能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实施的犯罪,一般人并不符合滥用职权的主体要件。结合本案的情形进行分析,本案被告王晓娟担任过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机场派出所、花家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和内勤,符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可能实施滥用职权罪。我们可以看到,在认定滥用职权罪时首要考察的一点便是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滥用职权罪规定在渎职罪一章中,是很典型的身份犯。其,除了身份犯这一点外,滥用职权罪还需要行为主体实施具体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职权的行为不局限于超越职权的行为,行为人即便未超越职权的行为,但是基于利用自身的职权实施了非法目的或者为自己谋利益,也属于滥用职权的行为。法律上对滥用职权的否定客观上体现了要求行为人以国家公仆的身份恰当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的意图。结合本案进行分析,本案被告王晓娟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机场派出所、花家地派出所户籍民警和内勤期间,利用自身的职权先后私自为其亲戚、朋友等共计八人办理了北京市非农业户籍,尽管其实施的行为并未超出职权,但属于利用自身的职权谋取利益的行为。最后,滥用职权罪还需要行为人实施的滥用职权的行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这是结果上的要件,也就是说滥用职权的行为最后都得归结到结果这一点上。本案被告王晓娟的行为也满足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综合来看,本案被告人王晓娟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
法律风险提示及防范
网站提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应履行好自身的职责。因为权力的滥用必定会导致他人权利的被侵害,所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尤其应该注意对自身权力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标准来实施,对不按照相关规定实施权力的,法律上给予了否定评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李进